(2015)舞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