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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西安新理想投资有限公司、榆林市国贸时尚港湾购物有限公司与郝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新理想投资有限公司,榆林市国贸时尚港湾购物有限公司,郝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9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新理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榆林市国贸时尚港湾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启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郝小平,男,汉族。本院执行的西安新理想投资有限公司、榆林市国贸时尚港湾购物有限公司与郝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3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小平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新理想投资有限公司、榆林市国贸时尚港湾购物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管理费人民币566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执行费75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郝小平下落不明,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9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