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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松斌与孙堂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松斌,孙堂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332号原告郑松斌。委托代理人倪萍,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堂港。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郑松斌与被告孙堂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松斌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松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滕云人民陪审员  彭霞人民陪审员  杜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