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宗明与陶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宗明,陶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618号申请执行人朱宗明。被执行人陶敏。朱宗明与陶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陶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朱宗明借款79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9000元自201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700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诉讼费3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泰靖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瓒审判员 蔡明义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