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成刚申请执行贵州正安上观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刚,贵州正安上观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373号申请人李成刚,男,生于1965年4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贵州正安上观茶业有限公司。地址正安县中观镇。法定代表人胡瑜佳,女,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胡明,男,系胡瑜佳之父。李成刚申请执行贵州正安上观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于同日收到申请执行的相关材料。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贵州正安上观茶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实,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收到该款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李成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正安上观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继厚审判员 张天宇审判员 郑泽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沈兴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