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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宋某。被告:包某。本院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于冬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包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江映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