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4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耿恩胜与范成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恩胜,范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163-2号申请执行人耿恩胜,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范成梅,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耿恩胜与被执行人范成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8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2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48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淑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