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98、4023、4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赖蕴美与广州市山风音响电器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惠玲、赖蕴美、陈美艳、雷纯梅、宋娟、谢三秀、胡则华、张茶花、欧小英、黄爱华、王利琴、刘建东、邝海娟、刘辉、李静、李新成、郑勇辉、曾宪龙、朱稳香、谢木森、黄月英、邝美容、陈俊南、胡容、翟永胜、陈幸福、李段英、石阿妹、张晓松、王碧英、邝小英、郑锋、刘海艳、连同胜、赵明进、樊坤、张云权、袁顺玲、何红妹等,广州市山风音响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941-3976、3998、4023、4054号申请执行人:江惠玲、赖蕴美、陈美艳、雷纯梅、宋娟、谢三秀、胡则华、张茶花、欧小英、黄爱华、王利琴、刘建东、邝海娟、刘辉、李静、李新成、郑勇辉、曾宪龙、朱稳香、谢木森、黄月英、邝美容、陈俊南、胡容、翟永胜、陈幸福、李段英、石阿妹、张晓松、王碧英、邝小英、郑锋、刘海艳、连同胜、赵明进、樊坤、张云权、袁顺玲、何红妹等39人。被执行人:广州市山风音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挺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花劳人仲案(2015)1695-1734、1741、1742、175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5)1695-1734、1741、1742、175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权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山风音响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8415.07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骆昌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