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辉诉被告王舒杰、王永中、王铁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平舆县人,王舒杰平舆县人,王永中平舆县人,王铁旦平舆县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郭辉平舆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舒杰平舆县人。被告王永中平舆县人。被告王铁旦平舆县人。原告郭辉诉被告王舒杰、王永中、王铁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麻腾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辉、委托代理人刘凌及证人郭金领、郭平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舒杰、王永中、王铁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辉诉称,原告与被告王舒杰经人介绍认识后,原告共为被告下了41180元的彩礼,后来双方因性格不合,结束恋爱关系,经多次协商,三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所下的彩礼,造成原告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要求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411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舒杰、王永中、王铁旦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也未按规定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郭辉与被告王舒杰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2015年农历正月十六日经媒人郭金领向被告王舒杰下彩礼38000元,该款交与被告王铁旦;2015年正月初九经原告郭辉之手给被告王舒杰见面礼880元;2015年正月十三郭辉又给王舒杰2300元用于买衣服。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结束了恋爱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当自由、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的原告郭辉与被告王舒杰确定恋爱关系后,向其下彩礼38000元。双方恋爱关系后,原告索要该彩礼款,被告应当返还,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予支持。原告郭辉给予被告王舒杰的见面礼880元及2300元用于买衣服的钱,系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行为,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原告要求返还880元的见面礼及2300元的买衣服款,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当地现实情况子女的婚姻嫁娶系家庭事情,且该案证人证明38000元的彩礼钱交给了被告王铁旦,现王舒杰与王文中、王铁旦一起生活,该款项应由三被告共同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舒杰、王文中、王铁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郭辉彩礼款3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9元,由原告郭辉承担329元,被告王舒杰、王铁旦、王永中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麻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