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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纪涛、汪占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纪涛,汪占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792号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白铁鸿,系总经理。被告:张纪涛,男,1973男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汪占福,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纪涛、汪占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纪涛、汪占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63.73元,减半收取3,331.87元,由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荣国丰审 判 员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林 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