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简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447号申请人简某,女,生于1986年6月28日,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简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于同日收到申请执行的相关材料。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实,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收到该款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简某申请执行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继厚审判员 张天宇审判员 郑泽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舒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