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于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智勇。被告:胡于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于康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于康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于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