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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宝聪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思行初字第173号原告吴宝聪,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陈军,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清海、陈继洪,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原告吴宝聪诉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迟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叶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江、人民陪审员林青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宝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宝聪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队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宝聪负担。审 判 长  王叶萍审 判 员  魏 江人民陪审员  林 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思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