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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阳某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某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安阳某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殷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阳某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殷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海顺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