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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桂玲与被上诉人何明辉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桂玲,何明辉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桂玲,女,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农民,住潢川县。委托代理人程玲,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明辉,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生,农民,住潢川县。上诉人何桂玲因与被上诉人何明辉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桂玲及委托代理人程玲,被上诉人何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给上诉人何桂玲。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