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麦瑛与广西玉林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瑛,广西玉林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麦瑛。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一环北路884号。申请执行人裁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区劳人仲字(2015)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麦瑛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已交款2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交纳执行费323元至本院,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区劳人仲字(2015)第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年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苏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