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洋、王艳福、刘万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王海洋,王艳福,刘万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82628750-3。法定代表人:朱浩然,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生,农行信贷员。被执行人:王海洋,男,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水字镇玉字村。被执行人:王艳福,男,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水字镇玉字村。被执行人:刘万双,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水字镇玉字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洋、王艳福、刘万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32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刘连国审判员 王清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兰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