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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吴嘉良与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嘉良,钟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吴嘉良。委托代理人:朱惠。被告:钟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嘉良与被告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嘉良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戴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