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吴嘉良与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嘉良,钟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吴嘉良。委托代理人:朱惠。被告:钟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嘉良与被告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嘉良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戴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