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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特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殷某某要求宣告徐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迎民特字第00025号申请人:殷某某,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殷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徐某某于1998年5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在此期间,家人多方寻找均无音讯。现被申请人徐某某已下落不明超过四年,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死亡。申请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递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的身份证、被申请人的人口信息登记、户口簿,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家庭成员关系。2、2014年11月11日安庆市迎江区新洲乡永存村民委员会及新洲乡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系夫妻关系。3、2014年10月17日安庆市迎江区新洲乡永存村民委员会及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新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自1998年5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综合申请人的举证及陈述,本院对申请人递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申请人徐某某,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迎江区新洲乡永存村东升组39号,其与申请人殷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5月28日,徐某某离开住所地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为此,殷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徐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2月2日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届满,徐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某某于1998年5月28日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且经本院公告寻找亦无下落,故申请人殷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秀青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