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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涂永开与宋庆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永开,宋庆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855号申请人涂永开,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宋庆中,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涂永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庆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庆中应于2015年11月1日前偿还申请人涂永开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2.50和执行费5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世康审 判 员  代守泽代理审判员  邱顺峰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