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执字第1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与惠州市毅景实业有限公司、叶奕忠、洪明向、叶木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惠州市毅景实业有限公司,叶奕忠,洪明向,叶木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法执字第10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负责人:余远川。被执行人惠州市毅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奕忠被执行人叶奕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洪明向,男,汉族。被执行人叶木凤,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毅景实业有限公司、叶奕忠、洪明向、叶木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判阶段依法作出了(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洪明向名下的房产及冻结了其持有惠州市莱兴达实业有限公司的33%的股权。在执行阶段作出了(2014)惠城法执字第108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奕忠名下的商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洪明向名下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奕忠名下的商铺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洪明向持有惠州市莱兴达实业有限公司33%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纯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