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4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袁伟、宋传彩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宋传彩,袁建国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4950号原告袁伟,居民。被告宋传彩,居民。第三人袁建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诉被告宋传彩、第三人袁建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袁伟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