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张咏秋与王雪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咏秋,王雪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张咏秋,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雪铮,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咏秋与被告王雪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咏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