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洪庆伟与江名任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庆伟,江名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洪庆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江名任,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鞍岫执字第6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 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忠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