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38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庞某某,男,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0元,减半收取561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余振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