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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庞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338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庞某某,男,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0元,减半收取561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余振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