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阜康市环宇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康市环宇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阜康市环宇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者学红,阜康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阜康市环宇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绘公司)与被告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派能源)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同12月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测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者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优派能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测绘公司诉称: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优派能源泉水沟煤矿、石庄沟煤矿、小黄山煤矿导线测量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各矿区已有控制点、新增控制点进行联测,检核并统一提高控制精度,埋设井口十字线,工程总价为19.5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原告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80%时,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50%;原告自工程完工并提交成果资料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被告应向原告全部结清工程款3.9万元。合同期限从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9月11日,双方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交付了测量成果,且已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只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剩余3.9万元工程款却未按约定按期支付,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后此款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只支付了9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0000元;二、被告承担违约金58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优派能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测绘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测量合同1份,证实:1、双方存在测量合同关系,按照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泉水沟煤矿、石庄沟煤矿、小黄山煤矿导线测量工程进行测量;2、工程总价款为19.5万元,约定被告分三次付清;3、约定工程期限(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9月11日)及违约责任。二、合同价款预付(进度)支付申请2张,证实:1、工程验收合格,原告提出第二次付款申请,被告相关负责人已签字认可,同意支付。2、工程完工后,原告提出申请,经被告财务核算、审批,被告尚欠原告39000元价款未付。原告已向被告公司提交了相关发票。被告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优派能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原告举证、本院认证、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优派能源泉水沟煤矿、石庄沟煤矿、小黄山煤矿导线测量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各矿区已有控制点、新增控制点进行联测,检核并统一提高控制精度,埋设井口十字线;工程总价为19.5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即5.85万元;原告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80%时,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50%,即9.75万元;原告自工程完工并提交成果资料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被告应向原告全部结清工程款3.9万元。合同期限从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9月11日,双方并约定了其他事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交付了测量成果,但被告只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剩余3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0000元;二、被告承担违约金58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享受权利。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优派能源泉水沟煤矿、石庄沟煤矿、小黄山煤矿导线测量合同》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并未对被告延期履行付款义务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按照合同总价款30%计算,即585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以参照逾期付款承担原告方的利息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预付款支付申请本院认定从2014年1月15日起计息到判决确定之日,年利率按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阜康市环宇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1月15日起计息到判决确定之日,年利率按6%计算);二、驳回原告阜康市环宇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1087元,原告承担676元,被告承担4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