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新疆亚中典当有限公司与杨菊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亚中典当有限公司,杨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0061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亚中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立萍,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菊红,女,回族。申请执行人新疆亚中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菊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呼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亚中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250000利息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夏 翔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