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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运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备战、朱慧芳公证执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永,黄备战,朱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永,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黄备战,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朱慧芳,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申请执行人张运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备战、朱慧芳公证执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商睢证民字第495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备战、朱慧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商睢证民字第14952号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成永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8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