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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致富委。法定代表人:杜成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玉生,单位职工。被告: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南九经街***号三达不夜城*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幼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单位职工。原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2015年11月6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玉生,被告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不夜城8#楼中庭改造工程、10#楼电梯进工程施工协议、4#楼部分墙体拆除及地面砼施工协议及墙体砌筑及8#楼屋面板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172240元,施工结束后支付945784元,剩余226456元自2014年10月14日签订工程款支付承诺书后未支付。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剩余226456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约定,并造成较大损失,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三达生态工程余款226456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10000元(利息从2014年10月起计算到起诉之日),共计236456元,并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辩称: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定规定的主体资格,且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延期支付工程款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没有进行验收结算及无任何现场签证,对合同本身有异议,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7月27日,而合同中竣工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认为合同涉及恶意串通,工程结算确认单中明确说明盖章加签字,但该单中只有盖章没有签字,所有的结算单均没有时间。同时工程款支付承诺书并不是我们公司出具的,我公司2014年6月9日变更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不夜城墙体砌筑及8#楼屋面板施工合同》,但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11年9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20日,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更名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不夜城墙体砌筑及8#楼屋面板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确认单、工程款支付承诺书等。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是否适格,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否合理合法,是否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本院认为: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提供的《不夜城墙体砌筑及8#楼屋面板施工合同》是2012年7月27日订立的,但合同内容体现开工时间为2011年9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1月20日,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又不能给予合理解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承诺书》是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4日出具的,但该公司于2014年6月9日更名为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证据,因此,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四平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修建三达生态工程余款226456元及迟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845元,由原告四平市成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杨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玉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