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荣躬与吉安县桐坪镇上溪村委会、王秋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躬,吉安县桐坪镇上溪村委会,王秋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躬。委托代理人熊彪,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县桐坪镇上溪村委会,住所地吉安县桐坪镇上洁村上洁自然村。法定代表人王笠躬,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施金辉,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秋厚。上诉人王荣躬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县桐坪镇上溪村委会(以下简称上溪村委会)、王秋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林业三定时,吉安县桐坪镇上溪村委会上洁村小组将“金子山”和西边的两块山场共5.5亩林地划定为王荣躬自留山。吉安县桐坪镇上溪村委会上洁村小组系本案诉争自留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上洁自然村内部包括上洁第3、4、5、6四个村小组。因村民乱砍滥伐,又不补栽树木,造成自留山荒芜,上洁自然村于1992年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将该村全部自留山收归集体管业,其中包括王荣躬的林地5.5亩。1996年因响应上级政府号召发展果业,上洁自然村再次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将该村大部分自留山统一规划分给村民开发果业,少部分自留山作为宅基地给村民建房。上洁自然村1997年将自留山平整划块给村民承包经营,每块土地租期30年,租金为500元,需要承包土地的村民到上洁自然村理事会登记购买,采取抓阄的方式决定具体承包经营地块,上洁自然村理事会收取村民土地承包款合计3万余元,全部用于自留山的平整、修路和造渠。王秋厚从上洁村小组承包了本案诉争的西边山场约0.9亩土地。同时,上洁自然村将“金子山”等靠近公路两侧的部分自留山给村民用于建房,王荣躬本人也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在同村其他村民的自留山上建房1栋。另查明,上溪村委会与上洁村委会系同一村委会,“上洁”是当地村民对“上溪”的简化书写。一审法院认为:吉安县桐坪镇上洁自然村因为本村自留山存在乱砍滥伐,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将全村自留山收归集体管业及平整土地开发果业,程序上符合村民自治规定,实体上也未违反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故应认定该行为合法有效。王荣躬表示不知情,但自留山收归村集体管业已长达22年,且平整土地开发果业也长达17年,王荣躬常住在上洁自然村,也使用本村他人的自留山建有房屋1栋,故可以推定王荣躬知晓并认可。吉安县桐坪镇上溪村委上洁村小组系本案诉争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上溪村委会既非林地的所有权人,也未与王秋厚签订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上溪村委会不是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非本案适格被告;自留山收归村集体管业期间,王秋厚与上洁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协议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故王荣躬起诉要求判令上溪村委会与王秋厚非法转让自留山林地的协议无效,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并返还林地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荣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荣躬负担。王荣躬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1、上洁自然村1992年和1996年并未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将该村全部自留山收归集体管业,未提供会议记录,仅有的两个证人证言不能采信;2、其系合法登记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人,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山权证和林权证。即使上洁自然村开会收归统一管理,也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溪村委会答辩称:为响应国家政策要求,上洁自然村1992年召开村民大会,将该村全部自留山收归集体管业。王荣躬对此是明知的,且其亦因自留山收归集体管业而在村集体的统一调配下,取得其他使用权人名下的土地建房居住。该村小组原有的自留山和宅基地等面积、性质和使用现状均已发生变化,不可能恢复原状。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秋厚未予答辩。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洁自然村是否于1992年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将该村全部自留山收归集体管业?2、上洁自然村的该行为是否侵害了王荣躬的合法权益?3、王荣躬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因村民乱砍滥伐,又不补栽树木,造成自留山荒芜,上洁自然村于1992年召开村民大会,决定将该村全部自留山收归集体管业。该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虽然上洁自然村当年召开会议没有留下会议记录,但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未颁布,农村不可能有如今正规,各项会议程序与记录完善到位。从事后的该村小组自留山管理情况看,各村民名下的自留山确已收归集体管业,至今已二十余年,也明显印证了上洁自然村已召开会议收归统一管业的事实。王荣躬本人长期居住在该村小组,同样早已占用了村小组原其他自留山使用权人名下的土地建房,故其称不知道村里开会、不知道其土地被占用的理由不能成立。上洁自然村的自留山土地多年来早已统一管业和再行分配,很多自留山土地性质和使用情况均已发生变化,且该村小组并无歧视王荣躬的情形,和其他村民一样,村里统一管业后部分土地留作村民建房等使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仅系自留山使用权人。上洁村小组作为所有权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且对本村所有村民所作的统一安排处理既无歧视,也未违法,且合乎情理。王荣躬的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其现提出推翻多年来该村合法所作的统一安排,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荣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彭 箭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