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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开林、张春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黄开林,张春华,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叶骏,行长。被执行人:黄开林。被执行人:张春华,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开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开林、张春华、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