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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海燕申请执行张永勤、黄燕花、卢氏县凌信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燕,张永勤,黄燕花,卢氏县凌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韩海燕,女,1968年生。被执行人张永勤,男,1974年生。被执行人黄燕花,又名XX芳,女。被执行人卢氏县凌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勤;董事长。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文明路。韩海燕申请执行张永勤、黄燕花、卢氏县凌信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卢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永勤、黄燕花偿还韩海燕借款38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从2015年3月12日起计息;135000元从2015年3月13日起计息;45000元从2015年3月17日起计息;均按月息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卢氏县凌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用1520元,执行费用5600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30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永勤、黄燕花、卢氏县凌信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