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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07号原告:林某,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