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907号原告:林某,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