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全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全某。被告潘某。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原告全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全某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审判员 罗永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