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宋某乙、高某丙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宋某乙,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被执行人宋某乙,地址扶沟县。被执行人高某丙,地址扶沟县。李某甲申请执行[宋某乙、高某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丙、宋某乙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国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