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思某某等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4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思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思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思某某等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2211号民事判决书,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亦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过同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执字第01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