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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7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忠勇、李桂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忠勇,李桂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782-3号原告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六一路友精花园别墅12#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陈灯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长祥,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勇,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桂龙,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勇、李桂龙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桂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桂龙的起诉。审 判 长  陈继勇审 判 员  刘 坚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