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7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忠勇、李桂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忠勇,李桂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782-3号原告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六一路友精花园别墅12#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陈灯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长祥,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勇,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桂龙,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勇、李桂龙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桂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亿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桂龙的起诉。审 判 长 陈继勇审 判 员 刘 坚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