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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1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武商与冯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武商,冯明,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699-1号申请执行人申武商。被执行人冯明。被执行人陈静。本院在执行申武商诉冯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执字第16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