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张涛、郑新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张涛,郑新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钧,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缪锐,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郑新全,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被告张涛、郑新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撤回对被告张涛、郑新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79.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平代理审判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