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新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王新荣,王艳霞,谢廷富,郑丽娟,王新林,胡桂荣,王绍祥,宋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住所地:克山县克山镇艺苑小区3号楼西门起第11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904926-0。法定代表人匡树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新荣被执行人王艳霞被执行人谢廷富被执行人郑丽娟被执行人王新林被执行人胡桂荣被执行人王绍祥被执行人宋德玲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新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督第16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玉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