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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雯雨与被执行人南京阳升铸造有限公司、杨秀生、赵孝辉、杨春香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雯雨,赵孝辉,杨春香,杨秀生,南京阳升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刘雯雨,女,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正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孝辉,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春香,女,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秀生。被执行人南京阳升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村。法定代表人杨秀生,南京阳升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雯雨与被执行人赵孝辉、杨春香、杨秀生、南京阳升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孝辉、杨春香、杨秀生、南京阳升铸造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雯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孝辉、杨春香、杨秀生、南京阳升铸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雯雨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雯雨发现被执行人赵孝辉、杨春香、杨秀生、南京阳升铸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邓成彪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