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敏与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杨敏。被告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敏负担。审判员 丁建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雄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