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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敏与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杨敏。被告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敏负担。审判员  丁建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雄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