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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6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刘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66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9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7635-1。法定代表人杜江,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太平,重庆索通(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男,1991年1月24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云涛人民陪审员  张锡才人民陪审员  刘扬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