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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刘甲。被执行人赵某某。刘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0元、执行费5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跑长途,后经本院向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2015)周执字第00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