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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登宇与马红盛、于沛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登宇,马红盛,于沛秋,北京联合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周登宇。被执行人马红盛。被执行人于沛秋。被执行人北京联合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23号。申请执行人周登宇与被执行人马红盛、于沛秋、北京联合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红盛、于沛秋、北京联合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登宇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