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罗文华与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华,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鸣,住所地户县庞光镇王寨村。本院在执行罗文华与西安市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308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工程款650327.54元及利息,受理费10250,执行费901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51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超波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