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刑二终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隋卓连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隋卓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二终字第00148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隋卓连,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隋卓连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隋卓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责令其退赔非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隋卓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隋卓连(原审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隋卓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代售商品房为诱饵,骗取他人购房款44.8万元的事实是清楚的,所列证据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隋卓连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隋卓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隋卓连撤回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锐莹代理审判员 林 群代理审判员 付 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