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执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玲翠与李二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翠,李二波,孙玉强,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行执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杨玲翠被执行人李二波被执行人孙玉强被执行人王立军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行执字第000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二波名下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二波名下捷达牌小型轿车(号牌京P0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