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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胜永与高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胜永,高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564号申请人宋胜永,农民。被执行人高小明,农民。本院在执行宋胜永与高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小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羿  全  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少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