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胜永与高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胜永,高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564号申请人宋胜永,农民。被执行人高小明,农民。本院在执行宋胜永与高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小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羿 全 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少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