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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侯秋霞与王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秋霞,王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543-2号申请执行人���秋霞,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灵军,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侯秋霞与王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我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碧炜 来源: